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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书法家刘锡铜先生。(明慧网)

【大纪元2012年03月04日讯】(编者按:2007年11月3日至8日,刘锡铜先生在青岛市出版艺术馆成功举办了为期六天的书法艺术展。有上千人参观了这一展览,青岛电视台,青岛早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都作了报导,并得到一致好评。由于《青岛早报》在开展的前一天即做了报导,青岛市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注: 1999年,为了镇压法轮功而专门设立的,凌驾于中国宪法、法律、司法系统之上的特别党务机构。)和政法委得知消息后,指使青岛市公安局、文化局等部门在刘先生布置会展时就对刘先生及主办单位加以威胁,要求撤销书展。开展当天,许多特务、便衣在展馆内活动,门口甚至还有便衣对来参展的市民说:"里面都是法轮功,别进去了。" 2007年11月12日早晨8点钟左右,刘锡铜先生及夫人被绑架,同时遭非法抄家。)

下面是大陆著名律师李和平、郭少飞为刘锡铜一案一审时做的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 刘锡铜家属委托,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刘锡铜的辩护律师,鉴于被告人刘锡铜是中国著名书法家和法轮功信仰者,有思想创作和宗教信仰的自 由,同时鉴于中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违宪但仍普遍适用的现实,本辩护人将从实务与法理两个层面对刘锡铜作无罪辩护。

一、本辩护人假定违反宪法,违反立法,违反人类良知和理性的下位恶法可以被执法者选择性适用,公民也必须无条件遵守,在此假定前提下,我们就刘锡铜行为做无罪辩护。

就李沧区检察院的指控,我们认为刘锡铜行为并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一) 刘锡铜不具有该罪的主体特征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规定对待法轮功修炼者应以教育为主,只惩办极少数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人员。

刘锡铜作为法轮功信仰者虽然笃信法轮功,坚持修炼。但刘锡铜只是一个信仰者而已,只是以自己的行为去践行自己的内心确信,他既没有积极地在社会上摇旗呐喊,也没有对外主动地影响他人,而是在私人空间修炼、学习。刘锡铜不是法轮功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成员。

在 1999年,社会有资料显示法轮功信仰者达9000万以上。法轮功信仰者的动机都很单纯,完全是为了祛病健身修身养性,主观上没有反对现行体制的政治目 的。其中许多法轮功学员,正是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不愿唯利是图,能坚守住做人良知的离退休或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

刘锡铜 与其他众多中国公民一样学习、修炼法轮功,被法轮功教义吸引,通过自己的修炼感受到法轮功的益处,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境界,与刘锡铜内心固有的对"真 善美"的追求产生了共鸣,而刘锡铜深深认同法轮功信仰。刘锡铜没有因修炼法轮功教唆别人犯罪,没有组织、策划行为,也没有利用法轮功组织,只是基于自己对 法轮功的认识和理解在家中修炼,只在自己的内心与思想深处以法轮功教义为指导修身养性,追求"真、善、忍"。刘锡铜修炼之根本目的是追求善与美。
刘 锡铜作为法轮功信仰者的个人属性非常明显,他没有组织特点,没有与组织的联络,尤其在2003年后,因身体原因、事业需要,刘锡铜把主要精力投入书法创 作。虽然刘锡铜没有间断法轮功的修炼,但其法轮功信仰活动完全局限在私人领域,对公共领域和社会公众没有任何消极影响,更没有破坏国家法律,没有参与任何 组织,更没有利用任何组织,根本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人员无关,若认定刘锡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则完全违背了全国人大决定的精神 实质。

(二)刘锡铜不具有该罪的主观要件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而有意识地去做。该罪"行为的目的一般是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不具备此目的,不构成此罪。"刘锡铜主观上不具有这一目的。

首先,刘锡铜认为法轮功指导信众从善行善,修身养性,不可能是邪教。刘锡铜把对善的追求作为其修炼的根本和唯一目的,不认可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论断。

其 次,刘锡铜修炼法轮功没有抗拒法律实施的目的。刘锡铜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无论从方式、空间、社会影响等角度看,都局限在私人领域,这种私人领域局限在其身 体、头脑及其赖以生存的住宅等范围。他只是在做自己认为该做的事情、正确的事情,从来没有影响他人,也不准备影响他人。

刘锡铜的行为是的表现。思 想的含义不单是纯粹的大脑活动,思想在私人领域的表达也是其应有之意。法律应规制行为,而非思想。思想者在私人领域把自己的思想外化为日记、手 稿、文字标记、电子数据或其他可视形态,若法律仍对其定罪量刑,则是对的严重侵犯。刘锡铜是一个思想者、信仰者,他把思想活动局限在个人家庭范 围,为了精神生活修炼、学习,没有把思想表达的范围扩大到私人之外,没有对他人造成消极影响,更没有煽动他人破坏法律实施。必须保护刘锡铜作为人应享有的 ,因为这是人的主体性的要求,是基本人权,不容公权力肆意介入和侵犯。

公诉人指控,刘锡铜送给他人的书法作品包含了法轮功内容。那 么,什么是法轮功内容呢?难道法轮功书籍提到的任何语句、词语都属于法轮功内容吗?法轮功信仰的"真、善、忍"、"佛恩浩荡"都不能出现在其他地方吗?出 现了就是宣传法轮功吗?中国许多寺院写有"法轮常转",这几个字法轮功信仰者也讲,难道讲这些就是犯罪?

刘锡铜作为书法家,其书法作品内容 取材广泛,只要是人类文化的优秀成果,他完全有权利依据个人的偏好进行取舍,作品内容部份取材于他本人的信仰,这也是其本人的创作自由,没有任何一部法律 禁止书法家书写某些文字;同时,刘锡铜的创作也是其本人信仰的表达。刘锡铜创作书法作品送人往往是别人求其写字,写字的内容也往往已经确定,其行为具有明 显地被动性、消极性特征。刘锡铜作为书法家,他与部份书法爱好者拥有共同的以善为宗旨的信仰,他们书写与接受书法的目的仅仅是更好的修炼,达到真善忍,没 有任何破坏法律实施之目的,刘锡铜因其在家中修炼的私人性、封闭性就更谈不上煽动他人破坏法律实施了。人的精神活动及外在表现在私人空间中的行为,如书写 法轮功内容的作品、练字、为修炼保存有关资料等,没有煽动破坏、抗拒法律实施的目的,就没有应受刑罚惩罚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主观故意,依法不 能构成指控罪名。

最后,刘锡铜没有主观恶性。刘锡铜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积极实践"真、善、忍"的教义,与人为善,待人宽容,没有任何违 法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有关法轮功性质的不同认识应通过其他手段而非刑事处罚的途径解决。刘锡铜没有仇视社会,仇视人民的行为,没有令刑法得 以适用的主观恶性。

总之,刘锡铜主观上没有利用法轮功组织,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的故意,其修炼的唯一目的在于自我的完善。

(二) 刘锡铜行为不具备该罪的客观特征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客观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及行为对象。而刘锡铜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

1、 刘锡铜没有利用邪教组织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首要之意在于,利用一种组织从事或试图从事某种行为。那么,什么是组织呢?根据文义解释的原则, 组织必须是集体,是系统,是复数个体的组合。

刘 锡铜虽然信仰法轮功,和一些法轮功修炼者认识,但没有形成任何系统性、常规性的组织关系,也不受任何其他人或集体权威的领导。这就犹如,一个人信仰一种主 义,但不能就此认定该人隶属于同样以该主义为圭臬的某组织。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不必然存在组织关系。法轮功的信仰者不必然是法轮功组织的成员。前 者侧重个体的认知,是后者的主体要素,后者因前者的结构化联结为拥有共同信念的集体。仅仅具备与组织理念相同的思想并不当然成为组织成员。作为法轮功的信 仰者,刘锡铜修炼的私人性、封闭性以及与他人联络的非紧密性足以说明其不存在利用组织的行为。

因此,刘锡铜这样一个在私人空间仅仅从事思想活动、信仰活动的人士,不可能利用组织或邪教组织,也没有什么组织或邪教组织让其利用。

2、刘锡铜没有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

根 据《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刘锡铜经常练习书法,并把 练习稿堆放在地板上,通常只有觉得非常满意的极少的作品才可能保留。2007年11月12日公安人员在刘锡铜家中地板上搜集的有关法轮功书法作品是刘锡铜 练习书法的草稿,是要销毁的。这从作品存放的状态、位置可以证明。如果只是因为练字而被审查定罪,因字获罪,就太过离谱,比中国历史上的文字狱更为荒唐, 其严苛程度更甚于一般的舆情控制、作品审查。此外,所谓刘锡铜传播五幅法轮功作品,实际上是刘锡铜在别人求字并选定内容的情况下书写的。案卷第36页辛兆 臣称,刘锡铜一般不给人写字,到现在也没有给过他字。而孙虹的两幅字也是孙虹本人向刘锡铜要的,这可由案卷59—62页孙虹的供述证实。

刘 锡铜基于他人请求,书写一些佛教、道教及法轮功教义中的警句的书法作品,没有传播的目的。刘锡铜没有向非法轮功信仰者主动送出任何有关法轮功内容的书法作 品。在熟人的相求下,书写作品送与他人,这种消极行为难以定性为传播行为。因为传播必须以使公众知悉为目的,以散发、张贴等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像获得相关 信息的行为。刘锡铜的行为只应他人之请被动做出的,没有使公众知悉的目的,并且接受者也只是在私宅内使用书法作品。刘锡铜行为的消极性、对象的特定性以及 求字者使用书法作品的私人性表明了送字的非传播性;刘锡铜的书法作品也非宣传品,不是为了宣传法轮功而做,只是纯粹的表达信仰的手段,是明志,不是宣传, 求字者同样是法轮功信仰者,无需刘锡铜的宣传、感化、指导与教诲。刘锡铜应人之请书写了五幅作品,在数量上也不符合定罪要求。

3、关于从刘锡铜家中搜到的物品的性质与数量

公 诉书指称,从刘锡铜家中搜查出法轮功书籍《共产党》、《解体党文化》、《转法轮》等共27本,法轮功小册子《明慧周刊》等共110本,法轮功光盘 160张,法轮功宣传单265张,"法轮常转"等内容像框2个,写有法轮功内容的字画40幅,法轮功炼功磁带19盘,录像带4盘,法轮功日历4本,贺年卡 2张,"好"、"真善忍"漏版1个,手抄法轮功材料28页,及音频文件32个。

针对这些物品,案卷中唯一由刘锡铜妻子刘爱芳签字认 可的询问笔录(案卷第23页)证实,大部份资料是1999年之前购买所得;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并没有160张,只有四张用来刻录法轮功内容的资料,根据 扣押物品清单记录,许多光盘只是程序、mp3、游戏等。在160张光盘中数量极少的含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盘大部份是1999年前购买的,有一小部份是 2007年7月份刘锡铜家可以上网后把下载的音像资料刻入的。通常一个盘可以刻录700m的文件,试想把160张光盘全部刻录完,需要多少资料?相关鉴定 结论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此外,提供鉴定结论的青岛市公安局具有与李沧公安分局相同的所谓反邪教任务。青岛市公安局与李沧区公安分局具有领导 关系,并且刘锡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是青岛市公安局指定李沧区公安分局主办,青岛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是非中立第三方鉴定;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 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出版物的鉴定部门是新闻出版主管机关,青岛市公安局没有鉴定的权力。因此,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上 述大部份物品,如书籍、宣传单、画像、像框、磁带等均为购得或获赠所得,不是刘锡铜制作的,也不是用于宣扬法轮功的宣传品。刘锡铜既没有制作足够数量的法 轮功宣传品,也没有就上述物品进行传播,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制作、传播行为方式和宣传品数量要求,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刘锡铜的行为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此罪。

二、本辩护人从普世价值、人类良知与理性、宪政精神等层面,论述对宗教信仰进行惩治的规范体系因违宪而无效,对信仰群体进行违宪惩治涉嫌触犯反人类罪,刘锡铜的行为属于宗教信仰,受宪法保障,刘锡铜无罪。

由上文对刘锡铜行为的分析,可以确信刘锡铜行为的信仰性质,若对刘锡铜定罪,即是思想入罪、信仰入罪,将与普世价值、法治精神及我国宪法背道而驰。

(一)对法轮功信仰者定罪违反的普世原则

1、定罪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人类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藉和灵魂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致使人们产生了不同的信仰与思想情感。

信 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自由,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人类经过极为艰苦的奋斗、付出了极为惨痛的牺 牲,终于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确立为一条普世规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 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 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 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也 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

信仰自由涵盖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三个维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则,即作为公民信仰的对象,宗教本身有 生存、发展的自由;第二,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信与不信,信何种宗教,以何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三,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团体、党 派、组织、个人、包括宗教团体都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发展自由,也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 自由意味着允许个人自主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形式,既可以选择信众众多的宗教,也可以选择信众较少的宗教或新兴的宗教;既可以选择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创立一 个新的信仰体系;既可以是无神论,也可以是有神论、多神论或一神论。无论信仰真主、信仰上帝或者信仰法轮功,都属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同时,公民以各种 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现,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

2、定罪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

在 世界历史上政治朦昧时期,宗教与政权的关系错综复杂。有些宗教被立为正教,另一些则被贬为邪教、异端;有的被立为国教,另一些则惨遭打压、取缔;有些宗教 干脆与政权合二为一,对其它宗教斩尽杀绝。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信仰自由最终被确立。由杰弗逊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宣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 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如果允许政府把权力伸张到信仰领域,由官吏做主,那就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分离原则建立 了一道政教"柏林墙",它体现的人神分野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互没有统领和依附的关系,它从理 论上斩断了两只"手":一只是教会伸向政权的手,任何教会休想通过设立国教攫取世俗权力;另一只手是世俗政权伸向宗教的手,统治者休想利用教会干涉人民信 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信仰是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宣教者无罪,信教者自愿,任何势力无权干涉。说到底就是人民有 信"邪教"的自由,至少是信了"邪教"也不会失去人身自由。可以说,"邪教"在这个世界占了多数,这可以由宗教教义的排他性导出:每一个教派都宣称自己的 教义是唯一正确的,那么其他教派的教义就是荒谬的,当然这些教派就是"邪教"了。在无神论者眼里,所有的有神论都应归为邪教了。

随着宗教信 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再没有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有权宣布它喜欢的宗教为国教;同时,它也丧失了宣称它不喜欢的宗教是邪教的权力。因为一旦政权有 认定正、邪教的权力,一神论信仰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多神论宗教是邪教;反之,多神论信仰者掌握的政权就有可能宣称一神论宗教是邪教,而无神论者控制 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所有的有神论信仰是邪教,信仰自由根本没有丝毫保障。可见,法律如果不能保护"邪教",也必然不能保护"正常"的宗教。
信 仰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思想领域,是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 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当下中国关于制裁邪教和取缔法轮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完全偏离了思想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

3、对法轮功惩治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

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这一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有 人会问,日本政府不是取缔了奥姆真理教这个邪教吗?事实是,日本官方并没有定性奥姆真理教为邪教,并且这个宗教团体仍然合法存在。1993年3月,东京地 铁遭受沙林毒气攻击,12人死亡,5000人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教宗麻原彰晃是杀人主谋,他还涉及其他几起毒杀谋害案,共计27条人命。案件共经历了7年 10个月,开庭257次,2003年2月结束一审,宣判以麻原为首的12名凶犯被处死刑……。1997年1月,日本最高司法部门否决了取缔奥姆教的动议, 隶属于日本法务省的公安审查委员会在2000年的一份官方报告中称奥姆教为"实行过无区别的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应予以"观察处分",日本实际上维护了奥 姆教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1999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打击日本奥姆真理教的两个法案,即《关于对实施大规模滥杀行为的团体进行限制的法案》和 《破产特例措施法案》。前者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滥杀的"团体加强监控,后者则用经济手段对其进行惩罚。

日本政府没有做出取缔邪教,或者 禁止教徒维持信仰的法案。难道日本不清楚奥姆真理教的危害吗?是立法机构想遗留祸根让东京再来一次混乱吗?显然都不是,而是他们更清楚地知道公权力的界 限。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为之罪;信仰这一精神层面的事务,已非政府和法律的管制领域。很显然,有些信仰会扭曲或背离了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以恶为善,杀 人有理,蔑视人权。但是,只要它没有进入犯罪或预谋犯罪的刑法调整领域;或者虽然犯过罪,但已经治罪,目前也已经停止犯罪;在这些情况下只能加强监督,不 得以其存在犯罪记录而强制清除大脑中的信仰和思想,这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对于某些离经叛道的教义,也只能由社会的舆论和公德去制 约,通过批评和思辨,凭藉信徒的自由意志,自愿给予纠正。杰佛逊针对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惑世的忧虑,有一段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 的话,必然会盛行于世。真理是谬误的强劲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惟有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辨;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 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了。"人是社会的主体,需要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自由地接受信息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一个人如果被阻隔了外界的信息、剥夺了表达的空间和 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他的生活将缺少尊严;他的人性就得不到充份发展。信仰自由真正实现,就必需表达自由存在,这已经是现代人文精神的一部份。

(二)定罪违背了宪政精神

从 宪法层面看,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得到了比较系统的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和承认自己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 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当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规定的具体措施企图威胁信仰自由时,宪法36条也成了信仰自由的最可靠的避难所。

极 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侵害的实例比比皆是。尤其是处理法 轮功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 处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藏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极 为普遍。这些做法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严重抵触。

每一宗教都是一种思想意识,包含一套价值体系和超验主张,它一旦产生,便如同人之 生命一样,是一种事实,并不以法律承认为前提。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法轮功生存、发展的自由及公民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从世界范围看,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 何国家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禁止它的传播。民众难免产生疑问:难道中国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它宪政国家不同吗?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为什么众多国家的认 识与中国有如此明显的差异呢?

对刘锡铜这样的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普世原则和中国宪法,而且从实用及历史的角度来看,效果有 限,甚至适得其反。法轮功原来在国内允许自由存在的时候,它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影响有限的宗教;但是,自1999年对法轮功采取高压手段以来,不但没有制 止它的传播,反而使其影响力扩大到世界范围,成为世界性的宗教。从历史上来看,对宗教、思想进行镇压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尽管过去的一千年里对各种"异 端"的迫害不遗余力,但恰恰是当初被诬蔑为异端的宗教成为当下的主流宗教。无论是宗教裁判所的鞭打和火刑,还是法西斯和极权政府的强制洗脑,都无法摧毁人 们内心和灵魂的选择。政治压制只能把宗教运动变成现实的社会运动,残酷的镇压除了制造政治恐怖气氛和人道主义灾难以外,也会制造激烈的社会政治运动。

强 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放弃信仰,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带来的却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人人自危、谈法轮功色变,不敢面对真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 的暴行和苦难。清洗人们内心信仰,既超出了政府的合法权限,也超出了任何世俗政权的能力。我国政府应当检讨前期政策,适时做出调整,尊重普世原则,践行宪 法,在中国早日落实信仰自由原则。

就实证法层面,中国公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1、《刑法》第300条;2、 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 告。4、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邪教;5、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 章:《"法轮功"就是邪教》;6、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7、1999年10月 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8、2001 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9、 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述文件可分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江泽民的谈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
第 二种情况:因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 同宪法相抵触。《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宪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 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

第三种情况: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 据。《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 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 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 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 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 款。

第四种情况: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民政部有什么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 施,他的权力从哪儿来的?更为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公安部文件更宣布了十四种宗教为邪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个。我们要问,公 安部颁发这两份文件的权力依据何在?认定邪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这是什么性质的认定?是否向被认定对像进行了告知?是否允许被认定对像申辩? 如果允许申辩,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因此,民政部一份文件、公安部的两份通知,违反宪法第36条,应属无效。

(三)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的惩治行动过激、违法,有些已构成犯罪。

1998 年7月17日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现有90个缔约国。该 规约第七条关于危害人类罪(一)8规定:"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 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即构成危害人类罪。"该款提到的行为包括:谋杀、灭绝、奴 役、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酷刑、强迫人员失踪、种族隔离罪、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 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等。可见,基于信仰对特定宗教团体迫害构成危害人类罪。

宗教最核心的特征在于超验性,宗教信 仰是价值观念上的认可,有一套独特的价值与知识体系,只要相信就行。就如上帝、真主或佛祖,他们面目如何,现在何处,难以回答,可能只在人们心中。宗教属 精神领域,处于世俗的政权不宜进入。中国确定邪教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激辩质疑,只是单方的强势话语。中国虽然没有加入上述规约,但这种没有正当程序、 事实依据,一方缺位的判断与认定,已然违背了国际社会的主流发展趋势。

国家工作人员负有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的义务,超越职权将受到法律的 惩罚。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惩治法轮功信 仰者的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者采取上述措 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劳教制 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律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违法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 瑕疵,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
辩 护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过于激烈的运动式惩治行动,缺少对人权的基本尊重,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刑讯逼供 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依法治国原则,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而驰。

(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的非法性

1、"邪教"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术语,世界各国刑法条文中,鲜见"邪教"一词。

不 管是2500年前释迦牟尼传讲佛法,还是2000年前耶稣宣讲主的道,他们都遭受过当时其它宗教的指责和排斥。正教与邪教之争始终与宗教的产生和发展相 伴,而宗教信仰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决定每一门宗教自称正教的同时很容易贬低或排斥其它信仰,乃至将其归为"异端邪说"。也就是说,信仰之间的孰正孰邪以及如 何区分是超出世俗之外的话题,不是世俗的评判标准能够衡量和干预的。

正如耶稣所言,"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一个世俗的政府显然不 适合作为某种信仰属正教还是邪教的区分与评判者。更何况,一个将无神论思想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什么样的信仰是邪教,这显然是有悖常识 且难以让人接受的。从这一点看,中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使用"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这样的描述来定义邪教除了表明该立法因负有反 法轮功这一政治任务而显示出的直接针对性外,无疑也表现出立法者对信仰这一属于神学领域的话题相关知识的贫乏。

刑法无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成 果之一,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于基本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体现了对人权、人性、公平、正义等人类普世价值的保护。各国刑法条文内容大同小异,这也是由 于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的共性决定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含有"邪教"、"不好的宗教"或者是"不好的信仰"等类似用语。在众多刑法条文中含有 "宗教"、"礼拜场所"、"信仰"等词汇倒是很多,但几乎都是在法条中作为被保护的客体内容(类似于中国刑法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宗教信 仰自由罪"),显示出现代文明国家对信仰自由这一的保护。

除刑法之外,从各国立法看,实际上也没有法律意义上通行的国际或者国家标 准。法律规范的对象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涉及信仰和思想。以法律的形式单纯针对某种信仰的正和邪进行价值判断并决定是否予以取缔的做法无疑是中世纪"宗教裁 判所"行径,早已经被历史证明是荒谬的且极具危害性。

2、 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法轮功进行打压的非法性

行 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一则确定犯罪结构的刑法条文,如果没有需要保护的客体,那么它就不能成为可做定罪量 刑依据的独立法条;一个行为,如果没有侵犯某则刑法条文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客体,那么这个行为即与该法条确立的罪名无关。我们看一下刑法第300条分别要保 护的客体:第二款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第三款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自然人的财产权"。我们着重看第一款,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从该款 内容完全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即为了避免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在施行中遭到基于信仰原因的阻挠而设定。亦即,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破坏了特定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实施致使达不到立法目的,且情节特别严重。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

三、结语

自 从有人类以来,人们从来没有停止对知识的渴求、对美好生活的追寻、对正义的求索,对意义的追问。由于不同的进路与回应,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这相当程度上 体现在差异化的宗教信仰方面。这种差异、加上一些宗教对信众的排它性要求,宗教与政府之间、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各派别之间极易产生纠纷和流血冲突。经 验表明,没有人能垄断真理,解决宗教问题必须遵循普世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宗教自由原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它们是一切实行信仰自由原则的法 治国家必须承认与遵守的原则。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只在法律法规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治精神,做出本案被告无罪的公正判决。

此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和平、郭少飞
2008年05月12日

(责任编辑:谢正华)

2012-03-04 03: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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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的无罪辩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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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不以权谋私的马歇尔将军

周晓辉

【人民报消息】乔治•卡特利特-马歇尔(1880-1959),美国陆军上将,战略家。1901年毕业于弗吉尼亚军事学院。一战中任作战处长、军参谋长,战后曾任潘兴将军的副官、本宁堡步兵学校副校长。二战期间任陆军参谋长,,以杰出的军事才能,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了一系列美军和美英联军的重大战役计划。1944年12月晋升五星上将。战后曾任国务卿和国防部长。他被杜鲁门总统誉为"美国所造就的最伟大的军人"。

作为有着杰出军事才能的军事家,马歇尔的人品一直为众人所称道。发生在军事学校中的一件事就足可证明。在弗吉尼亚军事学校,高年级学生常常"虐待"新生来取乐,其中最为残酷的方式是坐刺刀,即在地板上立起刺刀,刀尖朝上,然后命令新生蹲坐在刀尖上;坐刀者必须恰到好处地压住刀尖而不使刺刀倒下,同时又要避免蹲得太重而使臀部刺痛。当时刚刚伤寒病痊愈的17岁的马歇尔也被要求坐在刀尖上,他最终因体力不支倒在地板上,刀尖深深刺刺入了他的臀部,血流不止。如果马歇尔向校方告发,则肇事者肯定会被开除;但马歇尔保持了缄默,校方对此事的唯一表示是在校门口公告马歇尔因伤休息3天。

从此之后,马歇尔不仅赢得了新生的尊敬,而且同时赢得了老生的尊敬。通过军校四年的刻苦学习,马歇尔以全校第8名的成绩毕业。

毕业后,马歇尔加入美国陆军,1904年被擢升为少尉,1916年才被晋升为上尉。到一战爆发之时,马歇尔已拥有在美国14个不同的部队服过役任职、两次被派赴菲律宾、两次在国民警卫服役以及被选送到陆军参谋学院学习及任教的经历。马歇尔任中尉时的司令官哈古德将军曾在其鉴定中写道:"马歇尔应该被任命为正规准将,此事每拖一天就是对陆军和国家的损失。"然而,马歇尔直到1936年才被任命为准将。

不论是在一战和二战中,马歇尔都有着杰出的表现。在一战中,身为作战参谋的马歇尔出色的工作,赢得了潘兴等将军的赞许和器重。一战结束后,马歇尔中校被派到中国天津,先后任美国第15步兵团副团长、代理团长。1927至1932年,马歇尔在本宁堡步兵学校任职,他在这里倾心培养造就了一批杰出的青年军官和教官,不少人在二战中都成为著名的将军,如奥马尔•布莱德雷、史迪威、柯林斯等。他们很多人都得益于马歇尔的知人善用。

1936年,56岁的马歇尔终于晋升为陆军准将,任第3步兵师第5旅旅长。1938年2月,马歇尔出任陆军助理参谋长,主管作战计划处,其后升任陆军参谋长。1939年4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在白宫单独召见了马歇尔,告知打算让他在9月1日接任美国陆军参谋长之职。

就在马歇尔准备接任陆军参谋长之职的那一天,德国入侵波兰,二战爆发。成为四星上将陆军参谋长的马歇尔从此竭尽全力投入了反法西斯的战争中,直至同盟国取得最后的胜利。对于马歇尔的功绩,英国首相丘吉尔曾在给其的信中写道;"在这些殚精竭虑的岁月中,我对您英勇精神和宏伟魄力始终怀有饮佩之情;正是您这种精神的魄力,使得您共渡艰危的战友们获得真正的慰藉,而我切望自己能被公认为您的这些战友之一。"

1945年11月26日,65岁的马歇尔获准退休,但在10天之后他又应杜鲁门总统之请,再赴中国调停国共冲突。调停失败后,马歇尔于次年11月回国出任国务卿,并组织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实施了复兴欧洲的"马歇尔计划"。此后,他曾担任美国红十字会会长,国防部部长等职。

1959年10月16日,马歇尔去世,享年79岁。在马歇尔将军的葬仪上,已经卸任的杜鲁门说;"他是我们这一时代伟人中的伟人,我衷心地希望,当我跨入另外一个世界,马歇尔能收留我当他的部下,从而我得以努力报答他为我们所做的一切。"

取得如此辉煌成就的马歇尔对于家人却十分"苛刻",从不允许他们以权谋私。他的第一任妻子早逝,没有为其留下子女,因此他对第二任妻子带来的两子一女视同己出,但却从不利用自己的地位为他们谋利。在二战中,他的两个儿子跟数百万美国大兵一起都奔赴了欧洲战场。他最小的继子艾伦战死沙场,他的大儿子因脚痛想从战场返回美国治疗也被他阻止。

一天,马歇尔的妻子喜爱的小狗走失,为了找回爱犬,她不得不答应找到那条狗的人的条件:以马歇尔夫人的名义,给附近海军基地写一封推荐信,为此人谋一份工作。马歇尔听说后,非常生气,对妻子大发雷霆,并要求她立刻从海军基地索回自己的信件。直到妻子将信件底稿拿给他看后,他才一笑了之。原来信中是这样写的:"致美国海军有关人士:持此信者善于捕狗。凯瑟林•T•马歇尔(乔治•C•马歇尔夫人)。"

有着如此高贵人品的马歇尔如何不让人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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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权谋私的马歇尔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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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小笑话:不存在问不倒的新闻发言人

华华

【人民报消息】新华网北京3月2日报道,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赵启正2日下午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全国人大会议。

记者:王立军投奔美领馆是如何定性的?

赵启正:他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他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

记者:王立军说要与鱼死网破,是如何定性的?

赵启正:他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他将「保护性出席」这次会议。

记者:外界对王立军投奔美领馆有几个版本,您能谈一谈哪个是真实版本吗?

赵启正:发生后,一些媒体进行了报道,这些报道都是「拼图式」的,由于资料并不全面,缺的地方就靠想象绘制了,因此这些「拼图」都是不准确的,甚至是荒唐的。

记者:您今天能把不全面的、不准确的给全面了、准确了,不让他们继续荒唐吗?

赵启正:这个……新闻发言人不是万能的。

记者:我国对西方强国的使领馆有没有新的警戒措施?

赵启正:王立军事件是一个孤立发生的事件,建议你不要做过多的想象。

记者:薄熙来还会继续当重庆市委书记吗?

赵启正:他不是在重庆接见了雷锋的历届班长,说雷锋精神在重庆发扬光大吗?

记者:您的意思是……

赵启正:雷锋精神的核心就是当好小小螺丝钉,党给你拧在哪里你就得在哪里。

记者:那薄熙来会在哪里呢?

赵启正:这不是今年两会的主要议题。△

(人民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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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笑话:不存在问不倒的新闻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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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日周六,由北京选定的第十一世班禅喇嘛确吉杰布(左三红色藏袍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内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开幕会。(图片:Getty Images。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摄于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政协会议开幕会。官方媒体高调报道与会的第十一世班禅喇嘛确吉杰布(中)(图片:Getty Images。看中国配图)

【看中国记者谢嘉玲编译】据印度报业托拉斯(PTI)3月3日(周六)报道,北京周六在一年一度的政协会议开幕会上,高调突出班禅喇嘛,意在替代达赖喇嘛。随着藏族喇嘛(在四川)接二连三地发生自焚(抗议)事件,藏区正经历动荡局面。

23岁的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Erdini Qoigyijabu),于2010年被加入全国政协。他在周六政协开幕当天,获得了中国国家电视台及官方网站的突出报道。

这位由北京选定的第十一世班禅喇嘛,与一名老年的佛教和尚一齐,就坐在人民大会堂内,参加全国政协会议。一同与会的还有整个北京领导层,包括国家主席

确吉杰布绝大多数时间呆在北京,他也去西藏,尤其是去日喀则–历代班禅喇嘛的驻锡地。在藏传佛教中,班禅喇嘛的精神影响力仅次于达赖喇嘛。

2月份,中国总理在藏历新年接受了确吉杰布的拜见。在北京的中南海紫光阁高调接见了确吉杰布。紫光阁是北京领导人会晤国际最高级别领导人的地方。

确吉杰布在中南海与温家宝的会晤,发生背景是:藏区出现了紧张局势,藏族僧尼出现自焚抗议北京统治的浪潮。

在过去数月中,(四川)藏区发生了22起藏族僧尼的自焚(抗议)事件,他们呼吁流亡印度的达赖喇嘛回藏。

北京已经收紧了对藏族寺庙的安全控制。

点击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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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高调推出 十一世班禅政协亮相(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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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

是"腐败猜想"还是真腐败?

郦剑锋

【人民报消息】3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媒体过分渲染腐败加剧公众焦虑情绪》,我们不看内容,单从标题也大概可以猜到它都讲些什么。

正如人民日报承认的那样,现在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已不再像过去那样封闭,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政府已经不能随心所欲地操纵舆论。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没有了,失效了,剩下的当然就是各种各样的"猜想":可能政府心有不甘,把政府控制以外的或控制不了的民间议论统统说成"猜想"。

但人们的猜想错误吗?实践证明一点不错。"富二代""官二代"打人撞人炫富,哪一个不是"拼爹"的结果?哪一个与权力没有关系?官员寻短见自杀,哪一个是政府辟谣的大多"犯了抑郁症"?就是都得病了也不可能开出同样的药方吃同样的药啊。作为世界上活得最有滋有味的中国政府官员,凭什么要自杀?重庆难道精神失常控制不住才越界数百公里去美国领事馆?

人民日报非常担心,"过分渲染阴暗面,甚至炒作"日记"、"情人"等腐败细节,就不可避免地加剧公众的焦虑情绪,激发更多"腐败猜想",让人产生"越反越腐""无力回天"的错觉。"这倒可以理解,作为党的喉舌,要为党说话,替党分忧。所以,它心生一计,提出要"驱散腐败猜想",要求主流媒体具备"大局意识","拿捏好报导的分寸。"

在当今中共统治下的中国社会,腐败已不是一个学术研究的问题,并不需要像歌德巴赫或者科幻作品那样去"猜想"。制度性腐败、集团腐败,盘根错节,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牵一发而动全身,贪污上亿元都排不上"光荣榜",在中共体制内,还有谁可以"一腔热血两袖清风"?对中共来说,不是腐败有多少多深多重的问题,不需要查谁腐败,而是查一下谁能不腐败即可,问题再简单不过。连老百姓都人人皆知,怎么偏偏政府不知?面对这样的真腐败,难道百姓不应焦虑都得说好?

解决腐败问题,讲究对症下药,首先承认腐败现实,才能药到病除,这才是真正的理性做法。靠"驱散腐败猜想",妄图继续封堵舆论,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独裁专制思维解决不了任何腐败,只能欺骗自己。这等于说"政府得病百姓吃药",焉能杜绝腐败?

究竟是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还是将腐败揭露出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这个问题中共一向没搞清楚。所以在现实中,我们往往看到这样的人间奇象:

政府强拆居民房子没有问题,反对强拆就是"钉子户",就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甚至被劳教;

堵访截访没问题,依法上访维权就是破坏稳定,就是维稳打击对象;

豆腐渣工程倒塌无辜学生惨死没问题,艾未未等人把它调查出来就得"被失踪";

政府一贯撒谎欺骗,杀人千万都没问题,你把真相公布于世就是泄露国家机密,颠覆政府;

搞假恶暴,破坏传统,败坏社会风气没问题,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修心养性就十几年全力镇压。

所以,中共治下到处都是阴阳颠倒是非不分的一片乱象,没有最坏,只有更坏;没有最腐败,只有更腐败。

有人总结贪官"偶然现形"的许多因素,如小偷偷盗出来、二奶情人揭发出来、网上炫富不小心露出来、官场内斗斗出来等等,没有一条与纪委有关。

不去驱散腐败,光想驱散"腐败猜想",实乃缘木求鱼,南辕北辙。

本文网址: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2/3/3/56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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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3月0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英编译报导)对于近期美国职员男篮(NBA)纽约尼克球队控球后卫林书豪掀起的"林来疯"(Linsanity)旋风,媒体评论家拉许可夫(Douglas Rushkoff)在CNN网站撰文表示,林书豪迷人的表现除了其在运动场上的精彩演出外,其在团体中不屈不挠地扮演小兵立大功的精神,更发人省思。

拉许可夫在文中说,林书豪的表现并不孤单,从脸书创办人扎克伯格及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身上,也可看到同样的成功之路。

他表示这三位看似不相干的人物,有着共通的特点:他们都型的英雄人物,且处于先天上的相对弱势,但都努力不懈、善用团队力量,进而树立21世纪的新英雄模范。

林书豪在加入NBA之前,充其量只是美国常春藤篮球明星,自哈佛大学毕业后致力加入NBA,曾历经被球队释出的命运,即便加入尼克队后也只是临时备用的队员,还曾下放到发展联盟。尼克队是在球员受伤无计可施时被迫让林书豪上场,结果意外创造林书豪风潮,"豪"小子带领球队获致一连串的戏剧性胜利。

文章说,林书豪的成功不同于NBA重视个人表现的超级篮球巨星,他是将车子开到篮框下方让离合器发挥功能的灵魂人物。林的成功关键在于他具备驱动其他队友发挥团队运作的能力,他有着冷静的头脑,知道如何让球队有系统的运作,使球场上的队友包括他自己都能随时发挥最大功能。这种打法与早期球队强调团队合作、不彰显个人英雄的打球战略相似。

拉许可夫认为林书豪重视团队合作的战术,引人省思新世代的精神,应将网络及连结置于个人技能或利益之上。脸书创办人扎克伯格的成功,亦是起于这样的新世代思维。

扎克伯格在哈佛大学就学时期冒出建立平台的念头,只是出于很简单的想法:串连当时的大学友人。后来基于坚持不懈的理念以及机缘巧合,意外的创办了脸书。他只是一位单纯的催化者,贯彻其促进其他人透过网络沟通串连的理念。

同样是哈佛大学出身的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成功之路亦是如此。以州议员身份,被挑选在美国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主题演讲,并一举成为全美知名的政界人物,最后戏剧性的当选总统。奥巴马由小人物成功发迹的关键,除了其冷静且坦率的领导者特性外,其透过网络建立人脉及筹款的实力,亦发挥很大的功能。

拉许可夫指出林书豪、扎克伯格、奥巴马,不同于一般人认知的在体育、科技及政治界的英雄人物,如乔丹、乔布斯及克林顿。后三位建立的是突显个人功绩高于团队合作的英雄,例如乔丹的灌篮、乔布斯的iPhone、克林顿的总统政绩。而前三者给人留下的深刻印象,就像是部落的领袖,是新世代的领导者,具备催化团队合作的能力。

基于此等能力,这三位成功人物得以避免成功果实聚焦在个人的表现。不过,文章说,他们三位可能面临树大招风的问题。以林书豪为例,成为球迷及媒体宠儿后,可能招引球队资深球员的妒嫉及不合作,或者更糟的是,林书豪受外界影响而迷失方向,无法坚持做自己。

同样,扎克伯格目前面临的最大考验是,是否能避免落入重视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营业模式,一旦其将使用者视为获取利益的对象,脸书使用者的利益将被弃置一旁。至于奥巴马,作者指出其得否当选连任及维持成功之势,取决于其能否坚持将民之所欲谨记在心,而不是得意忘形。

(责任编辑:毕儒宗)

2012-03-04 05: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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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电评论] CNN:林书豪树立新典范 团队取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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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如梭,光阴似箭,眨眼间,雷锋逝世五十周年了。余生也晚,从七岁开始,年年投入"学雷锋的群众运动,"也不觉已四十五年了。

"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来了四月走。"纵然这样,作为我党精心树立的英雄模范,雷锋仍然铁定要学的——刚才看电视,发现"中央精神文明办公室"果然又号召学雷锋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学雷锋活动不但要"常态化",还将"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村镇和单位的测评体系。"

一想到学雷锋,我就想到写日记。咱这人大半辈子最怕写日记,原因是有过一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小学二年级至五年级时,每当到了三月份,学校便把这个月定为"学雷锋做好事月。"在此期间,老师给大伙下达一项非完成不可的"政治任务"——向雷锋叔叔学习,每天写一篇做好事的日记……每到这时,我心中便叫苦不迭:每天写一篇日记咱不怕,怕的是每天要做一件"好事!"

心中虽闷闷不乐,但一想到老师关于 "写不好是水平问题,不写是政治态度问题"的警告,只好每天下课后跟在同学们后面去村里"五保户"家中"做好事"——扫地、洗衣、缝衣、挑水、种菜……等等。结果呢?因为同学们下课后都争先恐后蜂拥到"五保户"家争做好事,使得村里十几家"五保户"天天像贾府的"老祖宗"一样轮流接受同学们的服侍……当然,过了三月份,"五保户"家便终年见不到一个"活雷锋"的影子了。

那时"做好事"还遇到一个问题——村里"五保户"太少,学生又太多,有些同学只好学雷锋叔叔去大路边拾粪。可惜路边的粪便又太少,很难取得令老师满意的"好成绩",有几位同学竟偷偷到生产队粪池里去"拾"大粪……

昨天我将小时候学雷锋的往事讲给几位正在上中小学的晚辈们听,他们听后望着我笑弯了腰……开始咱以为自己的故事惹笑了他们,后来才知道:我讲的"学雷锋"经历,跟他们"学雷锋"的经历简直如出一辙。

听了娃娃们的话,我胸口便感到有些疼痛……

小时候"学雷锋"的经历虽让人啼笑皆非,但那时候我还是很佩服雷锋叔叔的。原因如下:

一,羡慕雷锋的好人缘和明星相—— "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叔叔虽然逝世前只是一位小班长,但人缘极好,似乎随时都有记者同志(西方叫"狗仔队")跟随他:无论是帮老大娘挑水、为生产队拾大粪,还是在营房维修汽车、在操场练掷手榴弹、在驾驶室读《选集》,甚至夜晚打着手电筒在被窝里学"毛著",都有记者在身旁为他照相。而且,每张照片都堪称经典,看上去比明星还明星。那时我常想:如果雷锋叔叔不是22岁就撞上电线杆的话,成为一位电影明星都有可能。

二是叹服雷锋写日记的水平真高!"雷锋做好事不留名,但却把它记在日记上。"而且,只上过小学的雷锋叔叔,写出的日记篇篇堪称精品——不但找不到一个错别字,甚至无法找到语法病句。尤其是下面这些警语,简直是从哲学家口中讲出来的,让你不得不佩服雷锋叔叔惊人的悟性:

(1)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2)我愿做高山岩石之松,不做湖岸河旁之柳。我愿在暴风雨中艰苦的斗争中锻炼自己,不愿在平平静静的日子里度过自己的一生。

(3)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当他把自己和集体事业融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最有力量。

(4)一朵鲜花打扮不出美丽的春天,一个人先进总是单枪匹马,众人先进才能移山填海。

(5)但愿每次回忆对生活都不感到负疚。

(6)谁要是游戏人生,他就一事无成;谁不能主宰自己,永远是一个奴隶。

(7)吃饭是为了活着,但活着不是为了吃饭。

看到雷锋上面七条警语,我真想打个电话给方舟子先生……


雷锋在保养和维修汽车(为了确保"高大全"形象,摄影前,雷锋的瑞士英纳格手表被要求取下了。)

三是羡慕雷锋有很高的审美眼光:雷锋叔叔长相英俊,而且很爱美,也有很高的审美眼光——提倡"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他虽然在公共场下只穿补丁衣服,但他柜子里珍藏着瑞士英纳格手表、皮夹克、毛料裤、皮鞋、英雄牌钢笔……这些东西在六十年代初,普通老百姓可是做梦也不敢作的。

不过,有一段时间我常常为雷锋叔叔鸣屈:有好衣服不能穿,有手表不准戴,有好东西不能示众……唉,在中国作英雄模范真难!

这里要郑重声明的是:小时候本人虽然十分佩服雷锋叔叔,但并不盲目崇拜。比如:对雷锋叔叔夜晚打着手电筒看"毛著"的行为,我就很不赞成——作为汽车司机,睡眠不好最容易撞电线杆。所以有段时间我就怀疑:雷锋叔叔大白天撞在电线杆上,可能与晚上看"毛著"的习惯有关。

同时,我对雷锋叔叔大年初一、初二也不休息,而去拾大粪的行为也感到不解——雷锋叔叔当然是一个神志正常的人,也是一个很爱美的人,按常理,大年初一、初二他本应当戴上英纳格手表,穿上皮夹克、毛料裤和皮鞋,佩上英雄牌钢笔,挽着女朋友的胳膊去逛公园(如果有的话),或走亲访友才是。纵然要去做好事,也应当去"五保户"家,而不应当挑上粪担子去拾大粪嘛。还有,雷锋叔叔大年初一去拾大粪,记者竟也愿意跟在后面,看来,那时的记者同志革命觉悟是高得惊人。

还有,我对雷锋叔叔所拾的大粪重量产生过怀疑:他在一次录音报告中对大家说:"我连过年所放的假都没有休息,我去捡大粪,初一初二那两天我一共捡大粪600来斤。"对此,我深感困惑:在营口市的马路上两天拾600来斤大粪,至少得好几千坨大粪吧?果真如此,这营口市岂不成了粪坑了?

唉,咱没有方舟子先生的水平,看来也没必要继续对此多说啥了。

雷锋叔叔大年初一拾大粪的行为让我长时间不得其解:后来看到:"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这句名言,我才恍然大悟:"夫非常之人,生非常之心,行非常之事,造非常之功,成非常之名"——假如雷锋叔叔不是过早地撞在电线杆上,早圆将军梦了。

可惜,"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呜呼!


打开手电筒,夜间读《毛著》


驾驶室里也不忘学《毛选》


为"五保"老人做好事


大年初一、初二拾了600斤大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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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悔之:雷锋不牺牲会成为将军吗?(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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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3月04日讯】在六七十年代里,大陆的人们几乎每天都可以从报纸的头版上和电视的黄金时段见到身边一头齐耳短发,戴白边眼镜的女子,她就是的表外孙女王海容。

据称,王海容祖父王季范是毛泽东的表兄,由于王季范与毛泽东的亲缘关系,使王海容得以在仕途快速"飞黄腾达"。

王海容于1960年秋考入北京师范学院俄语系。但是,王海容毕业后,却没有当过一天老师。1965年11月,由指示,王海容被安排在外交部办公厅。

开始,王海容的工作主要是负责部长与总理的文电收发,以及其他的一些文秘工作。到外交部之后,王海容的工作可谓春风得意。其后,"文化大革命"开始,"轰轰烈烈"搞了三四年。这期间,她出入中南海,活跃于毛泽东身边,虽然没有什么特别的名位,但其"活动的权力"则等同于高级干部一般。

1970年夏天,由周恩来直接提名,委任王海容担任外交部礼宾司"负责人"。时过一年,到了1971年7月,王海容被正式任命为礼宾司的副司长。第二年,又一道任命下来,王海容被提为外交部"部长助理"。再过一年多一点,王海容被任命为外交部副部长。此后,她在这个岗位上一干便是4年多,直到失势倒运。 

1976年9月9日,毛泽东死后,一个时代结束了,王海容的"黄金时代"也宣告结束。

同年10月,"四人帮"倒台,中央和国家机关中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都被隔离审查,王海容也被宣布停职。经过一次又一次的检查交代,从1978年12月底起,王海容的工作关系从外交部移交到中央组织部,等待重新分配工作。直到1984年,王海容才被重新任命为国务院参事室的副主任。

毛泽东还曾对秘书称,共产党不能搞裙带关系,"一个人当了官,沾亲带故的人都可以升官发财。如果那样下去,就会脱离群众,就会和蒋介石一样早晚要垮台。"

据维基百科的报导,毛泽东的孙子毛新宇于2010年晋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将,是目前解放军中最年轻的少将。中共官方报导称,毛新宇晋升少将是因"有着坚定的理想与信念,又成绩突出",而毛新宇自己承认他能晋升为少将是与家庭因素有关。

(责任编辑:林锐)

2012-03-04 03: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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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亲戚王海容遭火箭提拔再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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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政协委员毛新宇到北京国际饭店报到时被记者围堵。

【看中国记者金晓刚综合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嫡孙毛新宇2日到达全国政协委员驻地北京国际饭店报到,一露面就被近百名媒体记者包围。在问到今年的提案时,毛新宇表示他的提案重点关注反腐败。对此,网友讥讽"反腐就是反爷爷"。

毛新宇今年不提"我爷爷" 改提反腐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副部长毛新宇少将报到时被记者围堵。毛新宇几次摆手想拒绝记者追访,但还是被大批记者团团包围,随后他接受了记者简短的采访。

今年,毛新宇的提案有所不同,重点关注反腐倡廉。据《齐鲁晚报》报导,毛新宇历年提案不少,且多数与爷爷毛泽东有关。2008年,首次参加政协会议的毛新宇准备了4个提案,其中3个与毛泽东有关,他建议将毛泽东思想运用到经济发展、教育发展、工业布局等各个方面;2009年,毛新宇的提案主题为"我国的教育体制应引入并贯彻毛泽东同志的教育思想";2010年,他在提案中建议"在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加强对毛泽东军事思想的学习和研究";2011年两会,他的提案关注淮河治理,因为当年是"我爷爷提出治淮60年"。

这是毛新宇第五次出席"两会",他也一直是全国两会关注焦点。

"毛泽东就很腐败,反腐就是反爷爷"

曾从事新闻工作的时评作者阎兆伟表示,毛新宇"关于反腐倡廉的内容"的提案,肯定引起公众的兴趣。

对于毛新宇被记者"围堵",不少网友点评:因为他是两会难得的笑料点,不采访他采访谁。而对于毛新宇这次没有提到爷爷毛泽东,反而提反腐,有网友指,毛新宇的爷爷毛泽东当年就很腐败,"所以反腐就等于反对其爷爷"。

近年来,毛泽东的特权腐败不断被爆出,1月底,《钟山风雨》第1期作者黄海《难忘的"特殊使命"——为晚年毛泽东提供电视节目》片段就再被扒出。对此有评论指,毛泽东是中共最早开始实行特供的典型领导人。

在毛泽东诞辰百年时,凤凰卫视台曾做了一个系列节目《说不尽的毛泽东》,节目中许多毛泽东生前的卫士、秘书、厨师回忆中南海生活,其中为毛泽东和江青服务了16年的厨师程汝明说:毛泽东不仅抽的烟是特制特供,而且吃的大米、鱼肉鸡鸭和蔬菜,都是特供。中南海的干部所吃食品,全是专门的生产基地特供此外还有特制火柴、铅笔和主席瓷等等。

《争鸣》杂志早前报导指,毛式腐败的极端表现,首先是把最大的公共资源——政治权力——据为己有并肆无忌惮地滥用,他已经把整个中国据为己有,把全国资源和全体民众作为实现其权力野心的工具,所以,除了滥用绝对权力之外,他根本不用在经济上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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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宇遭记者围堵 两会提反腐引热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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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年度会议在北京开幕

2012年中国"两会",随着星期六全国政协会议的开始,拉开了序幕。来自各地的2200多名政协委员,提交了近800件提案。不过,一些委员对于以往的提案迟迟不予落实提出抱怨。有分析人士说,在现行体制下,政协委员很难摆脱目前的尴尬地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早早就准备好提案了。今年他一下拿出10件提案,内容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国家粮食安全长效机制、小产权房的处置、农民自主城市化以及电动汽车的商业化运行等。

蔡继明:提案回复多 落实少


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 (美国之音)

记者注意到,有些建议,蔡委员已经连续提了好几年。他解释说:"政协委员提案不能只提一次,一定要反复提,反复提才能引起重视。土地制度改革提了两三次了,小产权房这是第二次提。"

蔡继明的尴尬并不是孤立的,其他委员也有类似抱怨。《南方周末》援引政协委员的话说,对于委员们的提案,回复多,能够真正落实的,相对较少。

按照规定,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后,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约见或者电话形式给予回复。

蔡继明说,提案大都有回复,比如说"您的建议很好,我们会认真考虑",至于采不采纳,就不好说了。

他说:"提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建议。建议他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提案是100%回复,但是往往一个小处长就回复你了。"

政协委员避免碰触敏感问题

对于一些重大但又敏感的问题,政协委员们甚至连碰也不碰。蔡委员说:"腐败肯定是老百姓觉得不满的。但是政协的发言里边公开讲腐败的几乎是没有,而且不允许在大会上发言。真正直接讲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没有。"

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是个咨询式机构,也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有人把政协比作"政治花瓶",还有人视政协委员为荣誉头衔。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0年"两会"上,倪萍委员的一句"我爱国,我不添乱,从不反对或弃权",引起外界对于政协委员角色的争论。

章立凡:政协委员地位尴尬


北京学者章立凡(资料照片)

北京历史学者章立凡说,他曾跟梁思成的儿子梁从诫聊过当政协委员的经历。

他说:"他在当政协委员期间,经常有一些被认为出格的提案。这些提案根本不会被进入文件系列,而且他也不断地得到劝告:'梁先生,您的意见是好的,但是这些东西我们不能给您发。'实际上,政协委员地位尴尬。"

确有许多委员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一位要求匿名的政协委员对《南方周末》说,很多问题明知道很难,但还是得说,哪怕当年不能推,过几年能够推动也好。

记者参加"两会"报道的体会是,政协委员往往比人大代表更敢说话。去年"两会"期间,记者旁听九三学社的讨论,就听到委员们就高铁大跃进所发表的反对意见。

今年,九三学社中央建议"三公浪费"入刑。《新京报》说,九三学社的提案建议,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三公浪费"纳入《刑法》调节范畴;"三公"经费等行政成本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决定官员仕途。

九三学社的数据显示,中国一年公款吃喝的开销达3000亿元,挤占了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学者:政协应是监督机构

章立凡认为,很多政协委员都是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愿意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政协毕竟是个统一战线组织,委员的产生没有民意背书,不能真正行使监督权。

他说:"我觉得,如果说要改变政协这种尴尬的现状,就需要加强政协的权力,把它作为监督机构正式的用起来。在历史上它曾经是一个制宪会议,我们共和国的合法性就来自于第一届政协。我觉得,需要重新从法理地位上确定政协的地位。这样,政协委员的议政才有意义。"

章立凡说,1956年,中共高层和曾有磋商,希望启动两院制,并把政协变成一个监督机构。

但是,由于1957年的反右斗争,这个构想没有实现,两院制还被当作右派言论受到批判。章立凡说,实际上,那是中共党内高层的主张。

他表示,期待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通过普选产生。他说,委员和代表的产生方式决定了他们发言的力度,否则底气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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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多落实少 政协委员喊难看(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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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记者钟淑慧编译】据美联社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报道,两名领导乌坎村民起义,反抗地方官员窃取村民农田的示威者,周六在村民选举中胜出,他们将领导治理该渔村。乌坎村的本次选举受到广为关注。

周六,数千名广东乌坎村村民,在数十名外国与中国记者的注目下,在粉红色的选票上填选村委会成员,再把选票投入金属票箱。

最后,选举委员会宣布,林祖銮当选村委主任,杨色茂当选村委副主任。他们二人去年曾组织乌坎的村民抗议,最后,愤怒的村民砸烂了当地一个警署及那里的车辆。去年12月,乌坎村的主要活动人士遭当局拘捕后,村民们赶跑了村里的(中共)官员,并设置了路障,将警察堵在村外。村民们还在村内举行了多次大声势的抗议集会,与当局僵持了10天。

在中国类似的官民对峙,通常都是以官方抓捕告终。但在乌坎事件中,广东省政府作了让步,承诺允许村民举行新的选举,并返还一些有争议的农田,释放了该村被拘押的一些活动人士,并返还了该村村民代表薛锦波的遗体。薛锦波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死亡。

在周六的投票中,虽然有23人宣布参选,但村民们可以投票选择任何人。

林祖銮在投票结果公布后说:"我们将尽力在你们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尽量做好被赋予的职权内的工作。"

乌坎村的选民们表示,新的领导班子应当改善当地的生计。

在广东其它地方经营小本生意的杨尊培(Yang Zunpei),特意回村参加投票。他说,"当我们可以挑选一位好的领导者,这有利于我们村的发展,对吧?" "以前的村领导欺压我们。那样情况下,村里要有一个更好的发展,这不可能。很多的腐败村领导把我们村搞得那么贫穷落后。"

另一轮投票将定于周日进行,届时将选出其余五名村委会的成员。

(译文有删节,点击看原文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选举工作人员在点票。(图片:路透社。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后点票。(图片:路透社。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选举后点票。(图片:路透社。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村民在投票。(图片:Getty Images。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村民在投票。(图片:Getty Images。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村民选举现场。(图片:Getty Images。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村民们在填写选票。(图片:Getty Images。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村民们在填写选票。(图片:路透社。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村民们在投票。(图片:Getty Images。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工作人员在发放选票前,核查选民身份。(图片:路透社。看中国配图)


2012年3月3日周六,广东乌坎,选举场地入口有警员把守。(图片:Getty Images。看中国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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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之不易 乌坎村民体验普选(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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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周四下午出席立法会特别答问大会,就接受款待一事向公众致歉,凤凰网以《香港特首含泪道歉》为题进行报道(凤凰网2012-3-1)。事后香港廉政公署也表示要介入调查,其后传媒也有不同报道,各种指责每天不断全方位而指向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现在的关键问题是香港的机构能不能调查特首?
   
从曾荫权出席立法会特别答问大会讲述的情况来看,就这么一些事引起市民的不满:(一)两周前私人休假时,曾荫权与太太到澳门扫墓,期间他接受了朋友邀请,到酒店观看歌星费玉清的演出,他在今次休假期间,还在朋友的游艇上留宿,之后坐朋友游艇返港,他说,另外一次是在去年4月,他亦有坐朋友游艇由澳门返港,两次坐游艇都有邀付500元港币交通费;(二)曾荫权今年2月起签定租住东海花园单位的租约,7月起租,以便离任后短暂离开香港,这是朋友的房子,朋友给予一定的优待,该单位面积630平方米,每年租金80万元人民币,租期3年,费用不包括工人及司机,但他表明已放弃租住深圳单位,并会跟业主商讨解约事宜。这样的事就引起香港市民的普遍不满,大陆民众有很多人迷惑不解。有人说,这算什么?朋友邀请听歌、在朋友的游艇上留宿、坐朋友游艇返港和租住朋友房子等这些都是小事,在我国大陆官场出现这些事太平常了,用得着大惊小怪吗?什么廉政公署还表示要介入调查,太不尊重把领导了吧?
   
以前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1843年,《英王制诰》颁布,宣布设置香港殖民地,由英国派总督进行管理,香港总督是英国派驻香港的英王代表。1997年7月,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总督职务取消。港督的权力很大,主持香港的行政机关行政局和立法机关立法局,两局的议员都是由港督任命。直至1991年才有第一次立法会直选选出部分议员。在1985年前,港督除委任立法局所有议员外,在所有议案上也有"最终否决权",但是1992年末任港督彭定康上任后大幅改变以往做法。总督遵守英国法律犯事只受英国调查不受香港的任何机构调查。理由是香港是英国殖民地,不是港人的财产,其政权不是受港人委托产生而由英国任命,所以香港的机构无权管辖主权拥有者英国(王)的代表。
   
现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的职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简称为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曾荫权为现在的第三任行政长官。现在的特首与殖民地时期的总督不同,总督是英国任命,不经过香港,特首是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现在这是一种双层任免制度安排。没有选举委员会的选举肯定当不上特首,没有国务院的任命也当不上特首,但特首被选上并任命后,国务院的任命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收回,如不收回还是特首,尽管已被立法会弹劾。从这个角度看,特首任免须经国务院首肯,但要调查特首,不需国务院首肯。
   
现在的贪腐调查权在于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ICAC)是香港一个专门打击贪污的独立执法机构,香港回归前称为"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1974年2月14日。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香港廉署破案如神,并能屡屡扳倒高官,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其反贪经验引起了全球关注,反贪模式也为全球反贪机构所效仿。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廉政公署由三个部门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这三个部门的工作分别是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香港廉政公署虽然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但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所以,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行政长官恐怕没有这个权力。廉政公署虽然能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但《防止贿赂条例》所指的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中的"利益"只包括金钱、礼物、贷款、佣金、职位、契约、服务、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应在即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以及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接受款待并不会抵触《防止贿赂条例》,所以要由廉政公署调查只能调查租房事情。

但是,好在现在的香港与殖民地时期的香港不同,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廉政公署不能直接调查但假如立法会通过专门法案要求特首接受廉政公署调查或特首愿意自动接受调查,廉政公署还是可以调查的。现在立法会召开特别答问大会要求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出席会议接受质询,曾荫权也只好乖乖出席接受质询。曾荫权也表示愿意接受廉署调查,但如果曾荫权不愿意接受调查,立法会就必须通过专门议案才行。
   
曾荫权如果不愿意接受调查,立法会又通不过专门议案,要进行调查还得在他辞职或暂停职务之后,所以有的议员就发问,比如,立法会议员刘健仪在特首答问大会上表示,特首致歉不是为了利益冲突问题,而是因事件令市民忧虑,而廉署调查是否涉及贪腐问题,曾荫权会否在调查时迴避、暂时停职。但曾荫权回应称,直至今日廉署仍未查问他,他对调查会全面配合,绝不会干预。他表示,作为特首,不能随时离开岗位,影响特区工作。他指出,廉署独立工作,如要检控直接问律政司,毋须经过他批准。如果他离职或暂停职务,必有人暂时代理,"暂代"的人也可命令廉署进行调查。
   
对调查特首一事,我是这样看的,根据现在理念,国家主权应该属于国民,任何政权都是受人民委托来进行管理的,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最低级行政长官都应该接受调查。现在的化国家都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行政首长都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并接受居民或居民代表机构的监督,如有犯事都应该接受地方调查,不应拥有特权。这一原理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已成为普世性的原理了,据此,香港的机构也应该能够调查特首,如现在的法律与这一原理相冲突,法律应该修改。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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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酋午:香港的机构能不能调查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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